近年来,互联网教育行业快速发展,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引发行业关注。8月31日,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纠纷解决研究中心主办的“互联网教育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等高校的学者,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等单位的专家以及企业代表参会,共同探讨蓬勃发展的互联网教育行业中权利保护遇到的难题及其对策。
研讨会共分为开幕仪式、4个讨论单元以及闭幕式等环节,与会专家学者深入探讨了互联网教育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属性认定问题、人工智能应用问题、损害赔偿问题、作品使用与集体管理制度问题等。清华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从主体角度分析网络直播课程的著作权法问题:第一,授课教师可能被认为具有作者身份或表演者身份进而享有著作权或邻接权;第二,制片人或录制者的权利取决于课程画面的著作权属性,应根据个案的独创性来判断属于电影作品还是录像制品;第三,针对可能受到侵害的第三方权益应根据对外传播的模式在教室、制片人与平台之间合理分配责任。好未来教育集团总法律顾问魏嘉指出,企业运用高端技术时需注意知识产权保护与合规问题,这在互联网教育行业目前具有一定困境,主要体现在网络直播课程性质和权利属性、侵权救济的认定标准及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方面。
在“教育行业人工智能应用与知识产权保护”研讨单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冯刚分析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路径,认为从产业概况和政策趋势的角度,人工智能问题都愈发显现出需要从法律角度提供保护的价值,目前法律领域多从著作权主体不适格角度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护持否定性评价,但主体适格性和内容独创性可能需要一同考虑,从内容独创性角度可以有进一步的探讨。从历史发展规律考察法律保护的财产内容的变化,应当认为人工智能应成为社会进步下法律保护的新对象。尽管亟需保护,由于人工智能的发展仍处于初步阶段,认知的不成熟容易带来立法稳定性与技术变化性的矛盾,目前比起专门立法不如考虑扩张著作权法来实现。
对于侵害教育行业作品著作权行为及损害赔偿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产庭法官樊雪认为,应结合具体题库作品的本身样态来判断独创性和作品类型,把握“合理使用”原则的“三步检验法”,才能平衡创作者、文化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韵认为,在试题类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具有实践上的难度:以一道高考试题的解析为例,解析方法是否能认定为具有独创性在不同法院也得到了不同的认定结果,因此思想表达的二分、试题本身种类以及表达形式的受限程度等都是应考虑的因素。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赵红仕指出,著作权授权交易机制不通畅、交易成本高、法律风险大是当前侵权现象背后的本质问题,根本原因在于现行著作权法存在不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的体现。应对之道是:正视现行集体管理制度的弊端、检讨集体管理组织的问题并完善集体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合理使用”规则的作用;推动“法定许可”规则的有效实施;允许一定程度的“准延伸管理”。
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邓海峰表示,在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不断创新的大背景下,互联网教育或者在线教育是扩大优秀教育资源供给、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开启了教育公平的新模式,而对互联网教育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的研讨,将会为推动教育信息化构建“互联网+教育”的新生态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窦新颖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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