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1919)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街道建达百货商店和康桥镇祥醇尚品烟杂店关于商标权争议的案件有了最终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6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1919的上诉请求,两起诉讼均维持原判,且两起诉讼的受理费均由原告1919负担(已交纳)。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窦俊伟律师系上述两起诉讼案件被告人的代理律师。他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1919在上海进行了大量的商标侵权诉讼,至少有几十起,而上述两起诉讼则是这一系列诉讼中最先出判决书的一批。窦俊伟律师认为,“这两起案子的判决结果,对1919的后续诉讼可能会有较大的影响。”
1919败在哪儿
商标不构成近似
无论是整体比对还是商标主要部分比对,“9519酒类直供”和“917酒类直供”与1919公司第5075775号、第10572250号、第7722917号注册商标均不构成商标近似。
未导致公众混淆
虽然“9519”“917”与“1919”均为数字,但数字位数不同,且字形、读音、含义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均存在明显差异,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不会对两者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存在特定的联系。
商标显著性不强
1919公司主张保护的三个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和呼叫部分均为数字“1919”,1919公司提供的为酒类经营服务,而“1919”为中文“要酒要酒”的谐音,故“1919”的商标固有显著性相对较低。
律/师/观/点
酒类行业不宜将数字“9”作为商标
关于知识产权或者商标争议,窦俊伟律师给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窦俊伟表示,商标注册显著特征是注册商标必备的一个特性,应避免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例如酒类行业中不宜将数字“9”和“酒类直供”等行业常用的数字和词汇作为商标。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建议在注册商标时应该尽量选择那些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标识。
“随着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提高知识产权专业化已成为社会的一种发展趋势。企业应在初创期就尽早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有条件的还应寻求专业人士的技术支持,尽可能最大化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做好专业的风险防控措施。”窦俊伟建议。
此外,有关驰名商标,甘肃昭熙律师事务所孙晶晶律师称,我国法律虽规定了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需要,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但即使企业经过法院认定构成驰名商标,也仅适用于该案,作为商标所有权人的企业,不能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侵权诉讼
1919提出诉讼请求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店招和店铺显著位置使用和1919所拥有的第5075775号、第10572250号、第7722917号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足以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小店店招带“19”被诉侵害1919商标权
2018年10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1919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街道建达百货商店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祥醇尚品烟杂店侵害商标权的案件。
该案件中,1919提出诉讼请求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店招和店铺显著位置使用和1919所拥有的第5075775号、第10572250号、第7722917号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足以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辩称,其店招和店铺中使用的标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在数字组成、图案符号和字体上都不相同,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其也不存在引起混淆的故意。而且其除经营酒类外,还销售香烟等,且仅在线下销售,与原告的服务领域及经营渠道均不相同。因此,他们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不存在损失,主张的合理费用也没有依据,故不同意1919全部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无论是整体比对还是商标主要部分比对,被诉侵权标识“9519酒类直供”和“917酒类直供”与原告第5075775号、第10572250号、第7722917号注册商标均不构成商标近似,且在案证据亦未证明,被诉侵权标识足以或已实际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最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两被告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第5075775号、第10572250号、第7722917号注册商标均不构成近似。两被告使用涉案标识之行为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知识产权法院:
不构成商标近似
一审败诉后,1919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上诉。今年5月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主张保护的三个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和呼叫部分均为数字“1919”,上诉人提供的为酒类经营服务,而“1919”为中文“要酒要酒”的谐音,故“1919”的固有显著性相对较低。且上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主张保护的三个注册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其提供的服务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具有了较强的显著性。上诉人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为数字“9519”和“917”,虽然“9519”以及“917”与“1919”均为数字,但数字位数不同,且字形、读音、含义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均存在明显差异,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不会对两者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存在特定的联系,故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上诉人的三个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近似,并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最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为终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1919公司:
不会对后续诉讼产生不利影响
采访中,窦俊伟律师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1919在上海进行了大量的商标侵权诉讼,至少有几十起,而上述两起诉讼,则是第一批出判决书的。窦俊伟称,“这两起案子的判决结果,对壹玖壹玖的后续诉讼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影响。”
而1919方面则表示,公司在上海确实发起了多起侵犯公司包括注册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的诉讼,这些案件多数都胜诉了,公司认为这两起案件不会对后续案件的审理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1919表示,公司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这种被“碰瓷”的情况,1919对于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一定会持续进行下去。
商标显著性
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
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自创无含义的单词或词组、由动物卡通造型或通过特殊手法表现出形态的,属于强商标。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普通有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某类商品上常见图形、自然界动物常见形态的,属于弱商标。
一般而言,商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获得特殊保护的可能性越大。
那么,“1919”属于哪一类型的商标?从庭审可见端倪。
庭审复盘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为何做出这样的终审判决?1919公司败在哪里?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查阅了相关判决书,并采访了多位律师——
证据争议
“四川省著名商标”等证据原件未提交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从判决书中 发现,两起案件中有争议的证据是:内容为原告1919获评“四川百强企业”“2017四川电子商务领袖平台奖”等和涉案第7722917号注册商标获评“四川省著名商标”等荣誉证书和荣誉奖杯,1919均未提交相关证据的原件,被告亦不认可,法院最终对该证据均不予确认。
对此,北京市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朱彤梅律师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一般来说,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但是,对驰名商标却会特别保护,“即使未注册,只要认定为驰名商标,也会受商标法保护。”
甘肃昭熙律师事务所孙晶晶律师则表示,如果企业认为其商标是被大多数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在其关于商标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请求法院作为驰名商标进行保护,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较广,即使是在不同商品上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进行注册的,如可能使公众认为与该驰名商标有联系,给公众产生误导的,应不予注册或认定为侵权。“因此,不能说认定为知名商标对于诉讼有帮助,只能说,在某些案件中,对于驰名商标,法院会扩大起保护范围。但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重点还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而窦俊伟律师认为,壹玖壹玖未提交出上述荣誉证书和荣誉奖杯的证据原件,当然会对诉讼有影响,“据1919代理律师说,公司不愿意配合将这些原件交给代理律师,可能是因为这些原件很重要,怕有损毁丢失的。具体就不清楚1919为什么不提供原件了。”
对此,1919方面回应称,关于和代理律师的合作,不存在不愿配合的情况,都是积极配合律师处理相关诉讼事项的。
侵权争议
“19”“要酒”谐音商标固有显著性相对较低
窦俊伟律师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这两起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控辩双方最大的争议点在于被诉侵权标识与1919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否容易导致公众混淆?
而法院正是基于“无论是整体比对还是商标主要部分比对,被诉侵权标识与1919注册商标均不构成商标近似”而驳回了诉讼人的诉讼要求。
具体来说,1、数字“19”是中文“要酒”的谐音,商标中的“1919”即取“要酒要酒”之意。鉴于双方都从事酒类经营服务,故数字“1919”的固有显著性相对较低。
被诉侵权标识与1919商标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艺术化修饰,但所呈现的效果并不相同。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断,被诉侵权标识的主要部分和1919商标的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及标识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均不相似。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标识足以或已实际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损失争议
主张以加盟费计算损失但未透露标准?
窦俊伟律师还透露,庭审中1919主张商标侵权损失的时候,要求以1919的加盟费为标准计算损失,但是1919却未告诉其代理律师加盟费标准,自然也无法证明损失。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白兆鹏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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