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音乐作品在网络自由传播和多场景应用形成鲜明的对比,权利人的境遇并没有随着作品在互联网上被多元化、高频次使用而改变。”近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总干事周亚平在中华文化促进会、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音乐产业促进工作委员会及北京演出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主办的2019中国(北京)音乐产业大会上呼吁中小权利人依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中行使著作权。
中小权利人议价能力弱
中小权利人议价能力弱、甚至完全没有议价能力的问题有待解决。
周亚平在《中小权利人的版权变现之路》的演讲中指出,作为市场活动中的弱者,著作权法赋予权利人的自由议价权只是纸面上粉饰公平的符号。除了头部的主流唱片公司之外,绝大部分中小权利人在和平台的交易中完全没有议价能力。这些中小权利人非但不能分享音乐作品基于互联网高速发展和作品使用频次的增加带来的“技术发展红利”,反而,随着平台的集中和利益的膨胀,其对传播渠道的垄断已经成为中小权利人版权变现的障碍,使权利人的著作财产权落空,权利人群体利益萎缩。
权利人“集中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解决上述难题提供了新思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基于作品被大规模使用的产物,旨在以代表广大权利人‘集中行使’著作权的方式,改变作品传播过程中权利人群体弱势的博弈地位,克服所谓的‘自由议价’之流弊。”周亚平指出,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广泛的代表权利人的利益,具有“人合性”,能够将众多中小权利人的权利“集中行使”,从而形成规模化的运营能力,与拥有雄厚实力的平台平等的对话,从而抑制平台巨头利用自身优势侵占权利人利益的现象发生,为权利人谋取最大的交易红利和作品的传播价值。
“因此,权利人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利用集体管理组织的制度设计功能集中行使著作权是解决当下互联网传播中著作权人群体利益受损的最佳手段。” 周亚平说。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版权代理机构本质不同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版权代理机构有何区别?周亚平在演讲中分析了二者的本质不同。
他指出,由于法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以信托的方式集中统一管理作品而不是拥有作品,因此权利人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后对作品享有的权属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而版权代理机构则由于必须获得独家许可或者受让作品的著作权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去行使权利,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必然因权属发生转移而失权,这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与版权代理根本的不同。
其次,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入会退会完全自由,而如果权利人与版权代理机构签署版权代理协议则必定受协议的约束。
再者,依《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所有的版权费收入扣除少量必要成本后必须百分之百分配给权利人。而版权代理机构基于盈利的需求必然是追求利益最大化,所以不可能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那样全心全意为权利人服务。
第四,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经法律授权的唯一特许地位,因此其在著作权市场上具有其他机构所不可替代的广泛代表性,因此可以通过自身对行业的影响力为权利人最大化谋取正当的作品传播红利。
第五,基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十三条授予集体管理组织对使用者的“信息提供请求权”,因此集体管理组织追求建立公开透明的收费和分配机制,利用技术手段实现让权利人完全掌握作品在网络平台上传播的真实数据,在实现获得作品合理回报的同时还可以对权利人进行创作上的指引。
“希望广大的中小唱片公司、音乐工作室、独立音乐人等录音制作者都能够加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因为这是我国唯一管理录音制品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周亚平呼吁,希望广大权利人以音集协为家,利用好集体管理平台,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各自事业提供有力的支撑和帮助,为权利人和使用者造福,共同提升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水平,推动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于紫月 来源:科技日报 发布时间: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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