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某大型超市因销售印有“喜羊羊”图案的拖鞋,结果被“喜羊羊”的著作权人告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超市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其和供货商签订的合同,双方在合同里约定:“对因知识产权产生的纠纷,由供货商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法院仍判决超市赔偿原告5万元。这究竟是为什么?
“喜羊羊”著作权人把超市给告了
近年来,随着系列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的持续热播,该剧中的动画形象成为儿童们追捧的“明星”,一系列的衍生产品也受到市场青睐。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喜羊羊的著作权人。该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苏州某知名超市未经其授权,擅自在销售的拖鞋上使用“喜羊羊”的卡通形象,于是把超市起诉到虎丘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超市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喜羊羊”卡通形象所享有的著作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超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
超市声称应由供货商承担全责
庭审中,被告超市不慌不忙地辩解说,超市在销售使用“喜羊羊”卡通形象的拖鞋,这不假,但是,侵权责任不应当由超市承担。那么,该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呢?“涉案批次的拖鞋是供货商提供的,侵权责任应当由供货商承担。”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超市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该超市和供货商签订的合同。上面写着,“对因知识产权产生的纠纷,由供货商承担全部责任。”超市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5万元
虎丘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总计5万元。
法院为啥这么判?承办法官解释说,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告超市作为一家大型连锁超市,应当对销售的附有该卡通形象的商品进行合法来源方面的合理审查。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喜羊羊”卡通形象,超市方对商品合法来源的审查义务,应高于一般的不知名的卡通形象。同时,被告作为大型超市企业,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合法来源的审查义务,也应高于一般小规模超市。由于该超市未对本案所涉商品是否具备合法来源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因此存有过失。最终,法院根据被告过错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邹强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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