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专利权听起来很专业,啥样模仿才会侵权呢?河南郑州一家企业在模仿原雇主单位的专利产品时,“故意”少装个部件,销售时要求使用方“补齐”所缺部件,企图掩盖侵犯专利产品的不法行为。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买卖双方“共同制造侵权”,判罚制作销售、购买使用双方共同赔偿80万元。
现象:竞争产品只少个“空气压缩机”
2010年,刘丙炎带领科研团队研制了一台自动化分托机,该产品荣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期限为10年。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扩大,原公司销售经理赵某辞职并开了一家生产自动化分托机企业。在医药企业招投标中,刘丙炎发现,2011年起,市场上有一种产品和自己研发的产品一模一样,唯一的区别是少了“气体压缩装置”。竞争产品报价时,价格总是比刘丙炎的产品低得多,这让刘丙炎非常苦恼。
打开百度App,看更多图片图示:刘丙炎拿着专利书说,前员工赵某仿制的设备要求使用者在这里接上“气体压缩设备”
缺少一项技术指标,能不能构成侵权专利?在律师的建议下,刘丙炎走上了诉讼维权的道路。
判定:买卖双方“共同制造侵权”
让刘丙炎疑惑的是,自动化分托机没有气体压缩设备是无法工作的,那么买家咋使用呢?通过实地走访他发现,新乡这家企业买了多台仿制的设备,重新接上了一台大型气体压缩机开始工作。事后,刘丙炎还了解到,这写自动化分托机正是前员工赵某生产的,而且在销售时,赵某等销售人员还告知买方必须配备气体压缩机才能使用。
刘丙炎遂将赵某以及新乡某使用该产品的企业一同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被控侵权设备销售时没有压缩机装置,但预留了压缩空气起源接口处,而使用方通过自己的空压系统将压缩空气输送到设备中进行工作。法院初审认定河南郑州、新乡两家企业共同制造了涉案专利侵权产品,判令赔偿专利权人刘丙炎、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80万元。郑州、新乡两家企业不服上诉,省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记者王新昌,实习生李一帆,通讯员李建伟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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