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路易威登马利蒂起诉广州首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首沣公司)、首沣公司实际股东杨某林、张某良、钟某万等商标侵权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张某良、钟某万、杨某林、张某恒、首沣公司等共同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432.84万余元,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下称白云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
2010年2月,首沣公司注册成立。2011年4月开始,首沣公司实际股东杨某林、张某良、钟某万为非法牟利,以首沣公司名义,通过lv.onlineaaa.com等网站销售假冒LOUIS VUITTON、GUCCI、TIFFANY&CO等注册商标的商品。杨某林负责网络技术指导,钟某万负责网络订单工作,张某良负责管理客服工作,登记股东张某恒负责管理网站服务器、域名解析等工作。
2014年4月10日,公安机关抓获杨某林、张某恒等人,并现场扣押电脑主机1台、手提电脑3台、移动硬盘1个;在首沣公司的另一场所抓获陈立芳、钟金伶,并现场缴获假冒LV、GUCCI、TIFFANY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发货单据等物品。经审计,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4月10日期间,杨某林、张某恒等伙同同案人销售假冒LV品牌的商品共计2.45万余件,累计销售金额为3081.97万余元。
2015年4月3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林、张某恒等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杨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恒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并判处杨某林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万元;判处张某恒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等;缴获的赃物假冒LV、GUCCI、TIFFANY品牌的皮包、首饰等一批予以没收;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移动硬盘等物品一批,予以没收。至该案诉讼发生时,该份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良、钟某万的犯罪行为另案处理。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路易威登马利蒂向白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首沣公司、杨某林、钟某万、张某良、张某恒等侵犯其“LOUISVUITTON”及“”系列商标权,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500万元。白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某良、钟某万、杨某林、张某恒、首沣公司等共同赔偿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432.84万余元
钟某万、首沣公司、杨某林对上述一审判决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审判赔数额是否适当;一审判决首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否正确。
关于一审判赔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已补充说明鉴定的电子数据资料未发现“LV”品牌以外其他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数量、金额等相关资料,而且“已发货”与“已下单”“退款”与“拒付”的订单不重合,一审法院相关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认定杨某林、张某恒等人销售假冒LV品牌的数量和金额并无不当,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同时认定,一审法院综合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规模、期间和后果,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金额、律师费等因素,并参照皮革行业销售利润率,酌情确定该案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同样应予以维持。
关于首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该案生效刑事判决及该案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行为系以首沣公司的名义实施,故首沣公司构成直接侵权。杨某林、钟某万、张某良、张某恒分别为首沣公司的实际股东、登记股东及网站控制人,明知首沣公司售假仍具体组织实施销售行为,亦构成直接侵权。由于首沣公司的侵权意图是通过该四人具体组织落实,故首沣公司与该四人构成共同侵权。首沣公司上诉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相关专家介绍,知识产权案件中,未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及承担刑事责任的股东、高管均不能逃避民事责任。该案涉及刑民交叉的衔接,该案二审判决的亮点在于回答了在刑事案件未认定单位犯罪的前提下,公司、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股东、高管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的问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公司以其名义实施侵权行为,构成直接侵权,个人具体组织实施,亦构成直接侵权,对类案处理具有较强指导价值。(本报记者姜旭,通讯员肖晟程)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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