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下称冷水江法院)就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下称冷水江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红、苏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人苏某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苏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目前,该案被告已上诉。
2018年5月21日,冷水江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苏某红、苏某在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假冒青岛沃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沃隆牌商标的“每日坚果”产品,并销售给邓某(已判决),销售金额共计61.8万余元。
2017年9月,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下称娄底公安局)依法扣押了价值3万余元的假冒沃隆牌商标的包装袋、包装盒、二维码防伪标签及已包装好未销售的沃隆牌“每日坚果”等物。综上所述,被告人苏某红、苏某生产、销售假冒沃隆牌“每日坚果”,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4.9万余元。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苏某红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娄底公安局接受调查。同月27日,民警将被告人苏某传唤到案。到案后,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红、苏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某红、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苏某的辩护人指出,苏某当庭认罪,且有立功表现及其他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冷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红、苏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遂作出前述判决。(张彬彬)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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