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件动态令牌的专利引发了一起赔偿额近百万元的专利纠纷。
2月19日,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飞天诚信)发布公告称,法院已针对其起诉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信安世纪公司)、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信安珞珈公司)专利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2.6万余元。随后,信安世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索赔五百万
成立于1998年的飞天诚信是一家智能卡操作系统及数字安全系统整体解决方案的提供商和服务商,在身份识别、交易安全等多个领域为用户提供服务和解决方案。
2008年5月22日,飞天诚信提交了一件名为“一种新型认证设备”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09年2月2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0820108005.6)。该专利技术应用于飞天诚信自主研发的动态令牌,目前,这款产品已广泛应用于各大银行。
飞天诚信诉称,信安世纪公司、信安珞珈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2017年2月13日,飞天诚信向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提交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取得了外壳标有信安世纪公司和信安珞珈公司商标的动态令牌。飞天诚信通过对公证取得的动态令牌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分析发现,该产品已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4、5的保护范围,已侵犯其专利权。据此,飞天诚信将信安世纪公司和信安珞珈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17万余元。
对于上述指控,信安世纪公司、信安珞珈公司均称并未侵权,其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是现有技术;经勘验,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很多不同之处,涉案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飞天诚信是相关行业标准的撰写人,其提出该案诉讼并要求高额赔偿存在恶意,请求法院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
一审判侵权
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如果侵权成立应如何确定赔偿额成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该案的焦点问题。
庭审中,双方关于涉案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1进行了激烈辩论,法官当庭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勘验,并确定涉案产品中必然设置有存储电路,由主控芯片将生成的动态口令存储在存储电路中,以控制显示屏显示动态口令。据此,法院认定,涉案产品能够实施完整的技术方案,完整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4、5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为证明自己并未侵权,信安世纪公司和信安珞珈公司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并提交了反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要看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是否属于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在反证中,该现有技术涉及一种终端,具体是小灵通或手机终端,而涉案产品动态令牌是一种专门完成认证用途的新型认证设备,两者在应用场景上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法院认定,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并不属于现有技术。此外,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信安珞珈公司参与了涉案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令信安世纪公司侵犯了飞天诚信的专利权。
判赔近百万
在该案中,飞天诚信主张经济损失赔偿额为500万元,最终,法院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2.6万余元。
作为飞天诚信的承办律师,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所长马佑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庭审中,飞天诚信向法院提供了多份采购合同,主张以8.45元作为专利产品的销售单价。根据飞天诚信年度报告中有关动态令牌的毛利率财务数据,主张专利产品的平均毛利率为34.88%,由此得出单个专利产品的平均利润为2.95元。信安世纪公司、信安珞珈公司向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包商银行、华夏银行等多家银行销售涉案产品数量为94万支,由此计算出飞天诚信的经济损失为277万元。此外,飞天诚信因认为两被告存在故意侵权的主观故意,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故主张经济损失赔偿额为500万元。”
信安世纪公司、信安珞珈公司对飞天诚信主张的赔偿额不予认同,其只认可飞天诚信统计的其向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华夏银行的销售数量,总共为75万支;同时,其认为飞天诚信主张的利润是毛利润,应当按净利润计算,并按涉案专利技术贡献比例确定赔偿额。此外,两被告表示其不存在恶意侵权情形,原告主张的赔偿额明显过高,远超其实际损失。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飞天诚信主张每个专利产品的利润为2.95元尚属合理范围,但也需要考虑该利润为毛利润,而非净利润;信安世纪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的数量至少为75万支;涉案专利仅是涉案产品中的一部分,确定经济损失应考虑涉案专利的技术贡献比例,据此,法院酌定信安世纪公司赔偿飞天诚信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2.6万余元。
针对该案判决,信安世纪公司高级副总裁丁纯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信安世纪公司的主要业务为信息安全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动态令牌产品只是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根据客户的强烈需求推出的一个阶段性产品,2016年,公司根据终端市场变化情况已经停止生产、销售动态令牌。具体到该案,一审判决将挑战型口令的数字键认定为‘允许生成动态口令的触发信号’的触发电路,进而认为数字键具有防止误触的效果,该结论违背了动态令牌的基本常识。信安世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在该案一审判决前,飞天诚信已收到其与信安世纪公司、信安珞珈公司的另一起终审判决书,对方已经履行赔偿200万元经济损失的判决。”飞天诚信副总经理陆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面对市场上的侵权行为,飞天诚信绝不姑息,坚决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未来,飞天诚信要让知识产权成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利器,用知识产权构筑企业稳固发展的铜墙铁壁。(本报记者 冯飞)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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