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游戏公司任职时,邱某私自取得了公司一款棋牌游戏的源代码。随后,邱某成立公司,将这款游戏的源代码进行换皮加工。正式离职后,他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进行游戏开发,另一款棋牌游戏“大赢家”随即上线。运营约4个月,“大赢家”游戏的充值金额就高达8000余万元。经鉴定,“大赢家”的游戏源代码与邱某老东家的那款棋牌游戏源代码相似度达99%。
2019年1月22日下午,成都高新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邱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决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未经许可换皮加工成新游戏,约4个月游戏玩家共充值8224余万元
2017年2月初,邱某到一家游戏公司任职总经理,期间通过职务便利获知了公司的SVN服务器账号、密码,还私自取得了公司一款棋牌游戏的源代码。同年5月至6月间,邱某利用他人身份成立了两家科技公司,自己担任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邱某对前述棋牌游戏进行换皮、加工等形式修改后,更名为“大赢家”棋牌游戏。
2017年8月,邱某正式离职,利用他控制的两家公司分别对“大赢家”进行技术支持和上线运营。据调查,2017年8月至11月底,大约4个月的时间里,“大赢家”的游戏玩家共充值8224余万元。
经鉴定,“大赢家”与邱某此前任职公司运营的那款棋牌游戏源代码相似度达99%,存在实质性相似。
22日,该案在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成都高新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高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其窃取的游戏源代码为基础,通过复制原程序的原始数据,以换皮、加工等形式制作成“大赢家”棋牌游戏并上线运营,该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且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邱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违法抄袭、窃取他人知识成果,不但要进行侵权赔偿,还可能构成犯罪
庭审当天,记者注意到控辩双方对犯罪行为的定性、量刑标准等开展了辩论。而在游戏市场日渐活跃的当下,成都高新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梁瑛认为对于该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重视,以及明确相关公司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离职员工如何确保自己的行为没有侵犯前公司的权益等。
1.针对本案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最终是以非法经营额还是个人违法所得额为认定标准?
梁瑛:首先,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别在于,侵犯著作权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且犯罪数额需达到一定标准,而民事侵权行为不对前述条件进行要求。根据法律规定,违法所得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相较于被告人的个人违法所得金额,对非法经营数额的确认更加证据充分。短短约4个月间,涉案游戏就获得玩家充值8000多万,而且没有太多游戏开发成本,符合法律对“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因此,本案最终以玩家充值金额,即非法经营额作为本案量刑的标准。
2.对于公司来说,如何防止员工窃取公司的知识产权?
梁瑛:公司可以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等,限制员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泄露公司机密,或利用自己对公司技术的掌握,从事对公司权益可能产生侵害的活动。另外,公司应妥善保护自己的源代码、软件开发的原始数据,不能让所有员工都有机会接触到核心技术,可以通过制定相关内部章程、公司规章等约束员工行为。
3.离职员工如何确保自己的行为没有侵犯前东家的知识产权?
梁瑛:《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多种多样,也包括计算机软件。本案被告人完全拷贝原公司游戏的原始数据和源代码,稍微加以修改,二者相似度达到99%,这是不属于被告人的作品。离职员工如果自己创作,没有违反公司的保密协议,且能够证明自己原始的创作过程,作品具有独创性,那就不会侵犯相关权益,其作品也可以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相反,如果违法抄袭、窃取他人知识成果,不但要进行侵权赔偿,还可能构成犯罪,大家应具备这样的法律认识。
作者:赵瑜 来源: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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